济宁停车位划线销售价格 全系列全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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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地:山东省济宁任城区
关键词
济宁停车位划线销售价格
详细说明
2.1.1 路权 right of way
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的指定区域、指定时间享有的通行权、优先通行权和临时占用权。

2.1.2 道路建筑限界 boundary line of road construction
为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规定在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设施及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

2.1.3 运行速度 operating speed
指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且天气良好时,在路段特征点上测得的第85个百分位上的车速。

2.1.4 停车视距 stopping sight distance
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驾驶人自发现前方道路有障碍物时起,采取制动措施,至到达障碍物前安全停车止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2.1.5 超车视距 overtaking sight distance
在双车道双向道路上,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时,后车超越前车,从后车开始驶离原车道之处起,至可见对向来车并能超车后安全驶回原车道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2.1.6 会车视距 meeting sight distance
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时,两辆对向行驶的汽车在同一车道上相遇,发现对向来车采取避让措施避免与对向车辆碰撞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2.1.7 机动车道宽度 vehicle lane width
相邻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中心之间的宽度或一车行道分界线中心和相邻的车行道边缘线内侧之间(不含车行道边缘线的宽度)的宽度。

2.1.8 交通标线宽度 traffic marking width
指施划于路面、缘石或立面上的实线或虚线的线条宽度。

2.1.9 作业区 work zone
在道路上为维护、建设或其他工作需要而划设的除特许人员和车辆外,禁止其他人员和车辆通行的区域。

2.1.10 弹性交通柱 reboundable traffic cylinders
柱体采用高弹性、耐候性的工程塑料,能够承受车辆冲撞,碰撞后能迅速恢复原状,用于分隔对向交通流或渠化交通,具有逆反射性能的交通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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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各类城市道路都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

3.1.2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交通环境、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并应与周边的设施环境和景观条件相协调。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

3.1.3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立足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交通标志不应被行道树、广告、灯箱等设施遮挡,且不应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

3.1.4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情况配合使用,其传递的信息应相互协调,同时应与交通管理措施、设施相协调。

3.1.5 道路短期施工、养护期间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与道路上已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发生信息冲突时,应在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上说明原因、理由和有效期等内容。长期施工、养护期间宜清除或覆盖原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和标线,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3.1.6 道路施工、养护和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期间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工程和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恢复正常交通状态下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3.1.7 新建和改建道路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3.1.8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应有专门机构负责。应定期开展排查,发现交通标志和标线损毁、灭失的,应及时修复;需增加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及时设置。

3.1.9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材料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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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材料要求

4.6.1 标志版面反光材料及照明应采用环保节能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版面在白天和夜间的颜色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1的规定。
2 标志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版面,也可根据地形、观测角度、日照等情况增加主动发光式或外部照明设备。
3 逆反射材料的逆反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的规定,使用中当其性能不能满足该规范最低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4 快速路、主干路标志应采用Ⅲ类~Ⅴ类反光膜;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标志可在Ⅰ类~Ⅳ类的反光膜中选择。
5 在下列情况下设置的禁令、指示、警告标志,宜采用Ⅴ类反光膜:
1)快速路小半径曲线及立交小半径匝道路段;
2)交通较为复杂、视距不良、观察角过大的交叉口或路段;
3)通行大型车辆为主的道路。
6 位于行车道上方标志版面的逆反射性能,宜比路侧标志提高一个等级。当采用Ⅴ类反光膜也无法保证视认时,宜增加标志照明系统。
7 隧道内指示紧急电话、消防设备、人行横洞、行车横洞、紧急停车带、疏散等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其他标志宜采用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
8 主动发光标志和照明式标志在夜间均应具有150m以上的视认距离,其材料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规定,并宜使用透光型反光材料制作。

4.6.2 标志底板可采用铝合金板、挤压成型的铝合金型材、薄钢板、合成树脂类板等板材制作,板材相关指标及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的规定。在保证视认性前提下,标志板可分块制作,现场拼装。

4.6.3 可变信息标志板采用的材料及显示方式,应根据标志类型、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要求确定。

4.6.4 支撑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支撑件可选用钢管、型钢、八角形钢柱或钢桁架,也可根据需要采用铝合金型材、合成材料、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制作;
2 标志基础应采用的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大于或等于C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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